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083号
原告:***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10663080945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欢坨村津芦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根,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中恒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CC603D),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檀营乡政府办公楼**-1350(檀营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胡焕田,总经理。
被告:**前,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恒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居佳典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