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
原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英泰公司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同济花园X室房屋装修工程,工程造价56900元,工程结算价4762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尾款7629元。故原告具状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629元。
***答辩并反诉称: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的工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共计4个月;付款方式为开工付20000元,工程过半付20000元,余款工程结束付清;同时双方对工程质量也进行了约定。但至目前为止,原告一直没有积极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而且先期完成的工程也出现了如客厅与餐厅地砖铺贴不在同一水平面,墙体表面鼓起、掉皮脱落等需要原告进行返工的各种质量问题,从而使双方一直没有对工程进行结算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原告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原告负责返工,返工费用由原告承担,工期不得顺延。截止目前,该工程期限已超过约定的4个月工期,原告也没有对先期质量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向被告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10500.20元,支付违约金11334元。
英泰公司针对***的反诉辩称:本案的装修工程属于半包,反诉被告只做基础装修。本工程不因为业主本身完成项目推迟验收,反诉被告已于2014年国庆节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反诉原告所诉的墙面出现起鼓等问题,反诉原告一直没有通知反诉被告维修。反诉被告同意对反诉原告提出的除地砖高低差以外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不同意返还反诉原告工程款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英泰公司与***签订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本市同济花园x栋X室房屋的装饰工程发包给英泰公司(乙方)承包施工;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工程价款56900元,开工付20000元,工程过半付20000元,余款工程结束付清;装饰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3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决算尾款,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应付清尾款;甲方付清尾款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应视为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尾款,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的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该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还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向英泰公司付款20000元,英泰公司遂进行施工。瓦工工程结束,木工进场前***先又向英泰公司支付20000元。英泰公司施工完毕后向***提供了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价格为47629元,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英泰公司向***催要剩余工程款7629元未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庭审中,***提供照片证明同济花园X栋X室客厅与餐厅铺设的地砖不在同一水平面,客厅与餐厅连接处的地砖夹缝高度差在5㎜以上;南主卧室衣橱移门不合缝,移门与立柱缝隙达7㎜以上;阁楼壁橱柜门缝隙达6㎜以上,阁楼小卧室南面左右墙角起皮鼓包。英泰公司对上述问题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客厅与餐厅系不同区域,客厅与餐厅之间有花岗岩门槛隔断,不影响使用,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同意进行维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英泰公司递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递交的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英泰公司与***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英泰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对同济花园X栋X室房屋进行了装修施工,但英泰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未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出的同济花园X栋X室房屋客厅与餐厅铺设的地砖不在同一水平面,客厅与餐厅地砖夹缝高度差在5㎜以上,南主卧室衣橱移门不合缝,移门与立柱缝隙达7㎜以上,阁楼壁橱柜门缝隙达6㎜以上,阁楼小卧室南面左右墙角起皮鼓包,英泰公司对上述装饰工程质量问题不持异议,并同意对除客厅与餐厅地砖高低差以外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英泰公司在对同济花园X栋X室存在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尚未进行返工维修并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诉请***支付剩余工程款7629元,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英泰公司同意对同济花园X栋X室房装修质量问题进行返工维修,***诉请英泰公司返还工程款,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均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英泰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未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交付的时间,本院酌情认定英泰公司工期延误时间为30天,故英泰公司应向***支付违约金2857.74元(47629元×2‰×30天),对***的其他诉请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857.74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48元,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