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被上诉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一审反诉。双方均同意对方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撤回一审反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四、准许***撤回一审反诉。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5元,由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7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马鞍山市英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