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0号
申请人:常州市创联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0559080Y。
法定代表人:唐景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晟钦,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诚联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新竹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11809494。
法定代表人:臧其准。
本院在审理(2022)苏04民初30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市创联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联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创联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联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创联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