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安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艾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1045号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号**幢**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唐公盛,总经理。

被告:浙江华安电子科技有,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号**幢**室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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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振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