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1045号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号**幢**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唐公盛,总经理。
被告:浙江华安电子科技有,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号**幢**室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发。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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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振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