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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2519号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42511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7715C,住所地江阴市长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