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2519号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42511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7715C,住所地江阴市长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阴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