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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甲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9703号 原告:江阴市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ΧΧΧΧ715C,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甲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甲公司于202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江阴市甲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