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9703号
原告:江阴市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ΧΧΧΧ715C,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甲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甲公司于202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江阴市甲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