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579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池州市科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80315685K,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星河湾小区8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魏守超。
被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7715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童路B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
被申请人:江阴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WUB3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花北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池州市科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88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科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8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