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063号
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童路B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第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腾越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第八建筑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第八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