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069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童路B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宜,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镇,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建筑公司)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八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第八建筑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龙越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9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319元(第八建筑公司已预交),由第八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