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9435号
申请人: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7144239N,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西路33号401。
被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142217715C,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童路B路。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诚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