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4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金童路B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朝,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沈霞,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夏南村后李庄**。
法定代表人:刘晓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防汛抗旱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八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防汛抗旱中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施工前和施工中,其多次提出使用小型空心砖块会使得墙面产生裂缝,并建议考虑用淤泥粘土砖替换或采取外墙挂铁丝网、内墙挂玻纤网方法,但防汛抗旱中心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仍要求其按图施工。小型空心砖块质量不稳定而产生墙体裂缝在江阴有多起项目,质监站在2018年8月29日的会议纪要中也提及,其并非没有证据证明。现案涉工程出现裂缝问题并非其施工原因导致,其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并没有违约。2.防汛抗旱中心没有对小型空心砌块的软化系数作出具体要求,建筑市场对此也没有强制要求。使用前,防汛抗旱中心委托的检测报告显示空心砖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的MU7.5,但没有对软化系数进行检测;完工后,竣工验收报告也载明墙体符合设计要求。3.质量鉴定报告没有对三种原因对墙体裂缝的原因力大小作出鉴定,一审委托的修复方案是由原来的小型空心砖块改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已经改变了原设计方案。
防汛抗旱中心二审辩称:1.设计单位按照《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政策规定,使用该类砌块本身没有问题。第八建筑公司认为外墙使用该类砌块会出现墙体裂缝等质量通病,该观点没有专业检测报告证明或主管部门证实,且与鉴定机构的意见相悖。因此本案工程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是否使用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而在于第八建筑公司施工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达标。2.案涉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由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第八建筑公司应当对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符合国家标准《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该标准规定空心砖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75,而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空心砖经鉴定检测软化系数为0.68和0.60,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故应由八建公司承担责任。3.合同没有约定其对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材料有检测义务,其虽然在施工前对空心砖的抗压强度进行了检测,但不因此免除或减轻八建公司的责任。4.第八建筑公司交付的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不得以竣工验收证明再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相应的维修方案是将存在问题的墙体拆除重建,而非简单修补,第八建筑公司当时对维修方案并未提出异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汛抗旱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八建筑公司赔偿江阴市夏港街道夏南村后李庄96号库房1、库房2及辅助用房(办公楼、配电间、门卫、景墙、门头)中彻底解决墙体开裂渗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3117922.51元及鉴定检测费用1489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1日,第八建筑公司中标了防汛抗旱中心发包的迁建江阴市抗旱排涝队工程。
2014年8月28日,发包人防汛抗旱中心(原江阴市抗旱排涝队)与承包人第八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防汛抗旱中心将迁建江阴市抗旱排涝队工程(土建、安装、桩基、室外工程)发包给第八建筑公司,签约合同价为7691700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陆毅,材料样品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需求确定。合同另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内发生施工缺陷由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至合格或满足使用要求为止。
防汛抗旱中心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说明中明确载明“本工程砌体材料采用:内墙、外墙190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第八建筑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对图纸提出意见“库房外墙采用砼小型砌块,存在裂缝等质量通病,可否在外墙满挂0.9mm钢筋网片,锚固钉锚固?内墙满挂玻纤网格布?”,回复“按图施工”。
后第八建筑公司根据防汛抗旱中心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说明采购了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进行施工。2015年,防汛抗旱中心委托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江阴市云亭三方水泥制品厂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进行鉴定,检测结论为抗压强度符合GB/T24492-200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标准规定的MU7.5级砖的要求,但未对软化系数进行检测。
涉案工程于2015年1月6日开工,2015年12月18日完工,2016年8月29日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墙体开裂渗漏等质量问题。第八建筑公司也进行了修复,未能解决墙体开裂问题。
2017年8月18日,防汛抗旱中心发函要求第八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墙体开裂问题尽快维修到位。
2018年8月29日,经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就墙体开裂、渗漏及倾斜问题进行专题现场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意见:1.该项目中凡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墙体的地方在质保期内均发生墙体较为严重的开裂现象,并引发渗漏、倾斜及部分墙体变形等次生后果;2.产生墙体开裂现象后,施工方曾于2017年下半年进行维修,但效果甚微;3.参加会议的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及质监站的同志反映,凡使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墙体的其它项目,也发生过类似的不同程度的开裂现象;4.鉴于墙体开裂情况2017年下半年维修后效果甚微,且墙体开裂裂纹还在不断重复、延伸,建议建设方尽快聘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找到墙体开裂的真正原因,明确责任方,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建筑公司陆毅、胡文彪参加此次会议并在参会人员签到栏中签字。
经招投标,2018年10月15日,防汛抗旱中心与江苏华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华科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检测。华科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出具《鉴定检测报告》,载明在使用过程中,库房1、库房2、辅助用房的墙体粉刷层多处出现空鼓、开裂现象,库房排架柱与墙体间出现明显缝隙。裂缝原因分析为:所检各建筑墙体砌筑所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最不稳定,可完整取出的砌块的软化系数不能满足《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即砌块吸水后强度降低较多,系墙体粉刷层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建筑外墙外侧受雨水等影响较大,砌块吸水后强度降低较多,同一水平截面上外墙外侧的砌体强度低于其内侧的强度,在墙体自重作用下将产生向外的变形,加之库房1、库房2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不符合相关图集、规程的要求,混凝土柱对墙体变形的约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进而加剧了墙体粉刷层裂缝的产生与开展。故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及裂缝原因分析结果,库房1、库房2、辅助用房出现墙体粉刷层开裂等病害系因砌筑所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砌块软化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库房1、库房2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相关图集规程不符所致。防汛抗旱中心花费检测费用78900元。
2018年11月21日,经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各单位进行专题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意见:1.一致同意华科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的权威性;2.相关鉴定检测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3.设计单位华东建筑研究院依据检测报告及时按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技术处理方案;4.要求第八建筑公司认真对待迁建工程的在质保期内质量安全责任,主动处理好相关问题。第八建筑公司陆毅、胡文彪参加此次会议并在参会人员签到栏中签字。
2018年11月30日,第八建筑公司向防汛抗旱中心出具《告知函》,认为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符合相关图集、规程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其已尽到自身应尽的全部义务,建议防汛抗旱中心就实际情况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019年3月4日,防汛抗旱中心向第八建筑公司出具《关于解决墙体开裂、渗漏问题的函》,要求第八建筑公司及时到现场调查,拿出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及时施工解决。
2019年3月10日,第八建筑公司回函:其已尽到相应义务。后第八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工程墙体粉刷层出现开裂的情况后,其履行合同义务,于2017年进行了外墙防水施工。而后又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裂缝维修方案,人工切开裂缝用胶泥填缝进行维修,但没有收到预期效果。2018年8月,经五方责任单位商讨,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测,鉴定结论为:砌筑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砖质量不稳定、砌块软化系数不符合要求所致外墙开裂(此二项检测内容不在现行建筑施工用砖检测项内)。鉴定出来后,双方在维修方案上有不同意见,其认为只能在原墙体基础上进行防水维修,并于2019年3月25日派员协商维修事宜,但防汛抗旱中心不同意其进场进行维修。如防汛抗旱中心同意其维修方案,其将立即进场进行防水维修作业。
2019年5月31日、6月12日,防汛抗旱中心向第八建筑公司发函,要求第八建筑公司按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意见进行维修。第八建筑公司回函双方就维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委托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方案的鉴定,2020年1月20日,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维修方案。防汛抗旱中心支付了鉴定费50000元。后法院委托江苏信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修复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防汛抗旱中心的修复造价为3117922.51元(含精装修与智能化)、2739807.72元(不含精装修与智能化)。防汛抗旱中心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防汛抗旱中心与第八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华科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二、第八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防汛抗旱中心的损失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防汛抗旱中心认为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系经各方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其提起的,应予采信;第八建筑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仅认可鉴定结论中砖块质量原因,不认可结论中拉结筋设置与相关图集规程不符这一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1.2018年8月29日各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建议建设方尽快聘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八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陆毅参加此次会议并在参会人员签到栏中签字,故防汛抗旱中心委托鉴定得到了第八建筑公司的认可。
2.第八建筑公司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确认质量原因经五方责任单位商讨,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测。
3.2018年11月21日,各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华科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的权威性。第八建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仅是派员参加会议,并未在会议内容上签字确认。但第八建筑公司认可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在参加会议时亦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综上,防汛抗旱中心系在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委托鉴定,其提供了《鉴定检测报告》,已完成相应举证责任,该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即库房1、库房2、辅助用房出现墙体粉刷层开裂等病害系因砌筑所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砌块软化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库房1、库房2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相关图集规程不符所致。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防汛抗旱中心认为,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存在质量问题及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所致,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第八建筑公司认为,1.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防汛抗旱中心指定采购的砖存在裂缝等质量通病,其在施工前也尽到了提示义务,防汛抗旱中心一意孤行才导致了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并非其施工造成;2.其采购的空心砖均经指定的机构检测合格,软化系数并非强制性要求;3.涉案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应视为质量合格。
一审法院认为,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涉案工程存在明显的墙体开裂等情形,第八建筑公司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来对抗明显的质量问题不予采纳。
2.第八建筑公司主张涉案防汛抗旱中心指示采购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存在“胎里毛病”,本身容易导致裂缝,且已建议修改设计,但防汛抗旱中心坚持要求按图施工才导致涉案工程产生的质量问题。第八建筑公司的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3.涉案工程施工所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系由第八建筑公司所采购。按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的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非承重结构部位用混凝土空心砖”,因此本案所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适用于《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的标准规定。按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的技术要求,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软化系数应不小于0.75。而涉案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混凝土空心砖库房1软化系数为0.68,库房2软化系数为0.60,并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4.虽然防汛抗旱中心在施工前对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砖进行了检测,但并未免除或者减轻第八建筑公司的责任,第八建筑公司仍应保证其采购的砖符合国家标准。
5.第八建筑公司主张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软化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将导致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相关图集规程不符,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第八建筑公司采购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软化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且第八建筑公司施工时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相关图集规程不符,导致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第八建筑公司经修复后仍未能解决问题,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防汛抗旱中心主张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第八建筑公司主张鉴定结论中涉案工程修复造价明显过高。
一审法院认为,1.修复费用:因涉案工程内部已经进行了装修,拆改墙体破坏性较大,势必对现有的装修进行破坏,因此,修复造价理应包括精装修及智能化设备。现第八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对于鉴定结论依法予以确认。
2.鉴定费损失:防汛抗旱中心的鉴定费损失属于合理支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第八建筑公司应赔偿修复费用3117922.51元并承担鉴定费损失共计1489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第八建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防汛抗旱中心修复费用3117922.51元并承担鉴定检测费用148900元。
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质量鉴定机构华科公司向本院出具回函,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与“砌块软化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是同一概念,砌块软化系数的问题与墙体粉刷层开裂原因有关,但与“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图集规程不符”对本次鉴定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
另查明: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是将所有墙体材料均换成200厚B06级ALC加气混凝土砌块,面层做法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事实,有华科公司回函、修复方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对华科公司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并无异议,该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由三方面原因造成,该质量问题的原因直接影响到质量责任的承担,本院对此分别进行分析认定:
1.关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质量不稳定的问题。各方参与的鉴定会议纪要中提到,凡使用该类型砌块砌筑墙体的其它项目,也发生过类似的不同程度的开裂,已经说明该类型砌块有质量不稳定的现象。修复方案没有继续采用该材料,而是更换采用了性能更佳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亦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第八建筑公司在施工前提出这一问题,并建议进行加固,已经尽到了建筑企业的合理注意和提示义务。但防汛抗旱中心未对第八建筑公司的提示加以审慎注意,坚持按原设计进行,因此该部分的责任不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
2.关于砌块软化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该材料系第八建筑公司采购,且砌块软化系数也是《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2009中的技术要求,因此该部分的责任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第八建筑公司认为软化系数不是强制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墙体与混凝土柱间拉结筋设置与图集规程不符的问题。这是第八建筑公司未按图施工导致,应由第八建筑公司承担该部分的责任。
综上,鉴于华科公司无法就上述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区分,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确认第八建筑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并酌定第八建筑公司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防汛抗旱中心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因此,对于案涉的修复费用3117922.51元及鉴定检测费用148900元,应由第八建筑公司赔偿2177881.67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9663号民事判决;
二、江阴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2177881.67元;
三、驳回江阴市防汛抗旱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60元(防汛抗旱中心已预交),由第八建筑公司负担21973元、防汛抗旱中心负担109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60元(第八建筑公司已预交),由第八建筑公司负担21973元、防汛抗旱中心负担10987元。上述费用当事人同意自行交接,法院不再退还,第八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10986元直接给付防汛抗旱中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夫栎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