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1民初6638号 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主任。 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3554670.67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3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位于瑞安市某村安置留地项目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发包给原告建设施工,总工程期800天,签约合同价为暂定104799136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①承包人垫资至主体结构全部结顶(垫资款不计息),并经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15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进度款;②后续工程款。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按照完成工程量进行上报,经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进度款(含附属工程);③工程预验收通过后15日内付款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进度款;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且提供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5%,剩余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15日内退还的50%;满两年后15日内退还剩余保修金。另外,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无条件垫资不得停工,垫资部分工程款按月息1%计算;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成了全部工程,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24年12月6日完成竣工备案。2024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完成竣工决算并形成《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84568893元。此后,原告根据上述施工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根据前述结算价84568893元的97.5%即82454670.6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8900000元后,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33554670.67元,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亦拖延至今未能支付。 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答辩称,欠付工程款数额应该是对的,月底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之后,房子卖了之后,应该可以支付的。希望与原告协商下违约金。其他没有意见。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在卷佐证。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具有证明力,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2022年3月7日,双方签订《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建筑工程(含基坑围护、桩基、地下室、上部主体及装修等)、安装工程(含给排水、雨水、暖通、电气、消防、通风、智能化系统、抗震支架等)、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含道路铺装、室外给排水、绿化景观、附属照明,围墙等),不含高低压配电及电梯设备,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总工程期800天,签约合同价为暂定104799136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①承包人垫资至主体结构全部结顶(垫资款不计息),并经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15天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进度款;②后续工程款。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按照完成工程量进行上报,经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进度款(含附属工程);③工程预验收通过后15日内付款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进度款;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且提供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5%,剩余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15日内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50%;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15日内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不计息)。另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无条件垫资不得停工,垫资部分工程款按月息1%计算;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按月息1%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23年6月15日主体结顶。2024年12月6日,涉案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2024年11月22日,涉案工程造价审定为84568893元。上述期间,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8900000元。 另查明,2023年7月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55%。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瑞安市某镇某村安置留地项目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工程于2023年6月15日结顶,被告应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85%即71883559.05元。涉案工程于2024年12月6日办理竣备并完成结算,被告应于15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7.5%即82454670.67元。按此计算,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应从2023年7月5日起以22983559.05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止、从2024年12月7日起以33554670.67元为基数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明显偏高,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3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554670.67元及利息损失(以22983559.05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5.325%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止、以33554670.67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5.3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63元,由被告瑞安市某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17337元,由原告瑞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