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财保298号
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257T,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65BD16,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车头村云江中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堂月湾保修金账户内的款项4597328.61元予以保全,并将保全申请书、担保函材料等提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富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堂月湾保修金账户内的款项4597328.61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