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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10194号 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富民北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75809184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号。 被告:***,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号。 第三人:瑞安市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福泉小区4幢1**1501室、2**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238040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1425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