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滨江大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453号裁决生效后,申请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张国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