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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某有限公司、江苏科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民终12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有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5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有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有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有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