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摄影师。
被告: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