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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1691号
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兴达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和盛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江山市辉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力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金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万家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泰通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常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棣希普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轻沃实业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依法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