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2699号 原告: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计6880元,由江苏苏之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