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3490号
原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贺站村大屋祝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田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佳裕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