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3733号之二
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沿江精细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干文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介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观菊,董事长。
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75元,保全费2220元,共计5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信实精密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许愫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