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2716号之一
原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瑛,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菊观,总经理。
原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9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959元,由原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