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6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菊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3。
法定代表人曹治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明确: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立新化纤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322765.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4元,由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2765.67元,申请执行费15628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2019年9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2019年9月3日,2020年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A×××××、苏A×××××的汽车一辆,本院已至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9月22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委托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对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09民初152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唐 韧
审判员 吴龙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