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2民初137号
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456643G。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用代码91130600743406554K。
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24元,减半收取23862元,由原告上海现代华盖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