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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6840号 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2025年1月24日,因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