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泉鲁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554号
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山路2号8幢11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告:山东泉鲁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贤文世家北区3-501。
法定代表人:韩娜。
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
被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1-2109。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告: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何剑花。
被告: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288弄2号310。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第三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
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之钰公司)与被告山东泉鲁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鲁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岩土公司)、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深圳极客畅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客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骄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锦之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泉鲁公司、苏中岩土公司、众联公司、苏中公司、极客公司、瑞骄公司向锦之钰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2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泉鲁公司、苏中岩土公司、众联公司、苏中公司、极客公司、瑞骄公司向锦之钰公司支付200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泉鲁公司、苏中岩土公司、众联公司、苏中公司、极客公司、瑞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锦之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10365300901620200828713325114,出票日期:2020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7日,出票人:恒隆公司,收款人:苏中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锦之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提示付款,但是一直未能兑付成功。锦之钰公司认为,锦之钰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齐全、形式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锦之钰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锦之钰公司持泉鲁公司、苏中岩土公司、众联公司、苏中公司、极客公司、瑞骄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现锦之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隆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