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322执保60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朱新峰诉与被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89700元。申请人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众联深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9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杰
法官助理聂俊
代理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