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676号之二
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06855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1-2109。
法定代表人:程志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PHKYP3P,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高端装备制造业产业园A-1013。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众联恒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云云审判员郭云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鑫
书 记 员 任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