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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钱塘新区嘉博建筑机械租赁站、浙江盛都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