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B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