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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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破申9号
申请人:浙江盛都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乡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2305室-1。
法定代表人:***。
2022年2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浙江乡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乡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浙江盛都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都公司)同意,将以乡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乡福公司,乡福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乡福公司于2011年8月7日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电子计算机设备及配件等。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现登记于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申请人盛都公司诉被申请人乡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110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判决乡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盛都公司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乡福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盛都公司申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2021)浙0110执1927号案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乡福公司系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乡福公司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申请人盛都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乡福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盛都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乡福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