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水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乙;某某;谭某;某某;广西某有限公司;上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25民初1071号 原告:谭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林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泷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