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125民初1071号
原告:谭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林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泷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