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99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4988688509。
法定代表人:赖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5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寿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