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水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810号
原告: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环城街道办事处玉皇村三组。
投资人:高荣军,该工程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枝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与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提供的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给该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但该地址查无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不能提供被告广西勇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枣阳市高德机械工程队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