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荣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河北某有限公司;某某;灵寿县某资源和规划局(灵寿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26民初393号之三 原告:***,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狗台乡尹凡同村。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狗台乡南城东村。 被告:河北荣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建设南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灵寿县林业局),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47号。 原告***与被告***、河北荣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灵寿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3.88元,减半收取4051.94元,保全申请费278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