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02民初5347号
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孝感是孝南区。
经营者:***,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孝感市某某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