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704号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男,公司员工。
被告:***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西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由原告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