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783执6946号
被拘留人***。
本院在执行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与杭州绿恒科技有限公司(2018)浙0783执694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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