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8民初1225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职工),男,1994年4月26日生,白族,某永胜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开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