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28民初1225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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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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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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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公司职工),男,1994年4月26日生,白族,某永胜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开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