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陈某;昆明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23民初645号 原告:陈某,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昆明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83R5Q,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昌宏社区昌宏北路世豪香颂时光花园15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凡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6896G,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昆明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