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81民初5001号
原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泉水务(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泉水务(遵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59787349.57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71138.93元:1、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人民币883319.68元,进度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逾期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人民币2887819.25元,工程尾款违约金以人民币53790807.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为2887819.25元)。三、依法判决原告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日,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原告作为“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某某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据此,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某某项目,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施工工期、结算方式及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案涉施工合同签订后,某某项目于2021年6月25日组织工程“五方主体”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形成《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某某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在该报告上签章确认。某某项目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经结算,某某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17964189.60元。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176840.03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9787346.57元未支付,其中欠付工程进度款共计59965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此起诉,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第一项欠付工程款变更为32660469.7元。第二项诉请变更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14802.24元:1、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人民币883319.68元,进度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逾期支付工程尾款违约金人民币1431482.56元,工程尾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6663927.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为1431482.56元)。第四项诉请变更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根据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付款比例已达81.94%,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现阶段付款义务。因原告原因导致结算尚未完成,现尚未达到支付结算价款的条件,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施工合同第12.4.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每次支付金额为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的80%,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根据项目进度,被告付款至80%即可,被告已实际付款比例81.94%,已完成付款义务。二、被告作为遵化市保民生的供水企业,账面资金是水厂保运营供水的生命钱,账户被冻结将严重影响遵化水厂稳定供水及城市运营、市民正常生活。综上,应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告知原告为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单位,要求原告在30天内到被告某某公司办理签订合同等有关事项。随即原、被告签订《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地点:遵化市某某店镇夏庄子、亢港村水源井至遵化市第一水厂,工程内容:该项目计划在××庄子、亢港村周围位置新增出水量260吨/小时的深水井6眼,建设泵房6座,总占地面积2.7885亩(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实际建筑规模以最终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保留某某店水源地内原水源井2眼,进行维修改造。配套铺设供水管网21348米(其中12000米为单程双管,9348米为单程单管),管线起点为夏庄子、亢港村周围水源井,终点为遵化市第一水厂。工程承包范围:该项目计划在夏庄子、亢港村周围位置新增出水量260吨/小时的深水井6眼,建设泵房6座,总占地面积2.7885亩(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实际建筑规模以最终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保留某某店水源地内原水源井2眼,进行维修改造。配套铺设供水管网21348米(其中12000米为单程双管,9348米为单程单管),管线起点为夏庄子、亢港村周围水源井,终点为遵化市第一水厂。本工程包括新建6口井的泵房建设、设备采购安装、配电设备采购安装、10KV电源引入及变压器的安装。注:按照可研及设计,原水管网建设过程,需要穿越大秦铁路、张唐铁路及唐遵铁路。此项工作一起纳入施工总承包内容中,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洽谈过程中,如果铁路部门允许总承包方施工,则由总承包方负责施工;如果铁路部门要求该部分要单独设计施工,则由总包方通过专业分包方式让铁路部门进行设计施工,费用由总包方支付。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3日,工期总账日历天数15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零肆万柒仟伍佰玖拾叁元贰角(¥53047593.20元)(含税价,增值税率为10%)。最终结算价=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中标下浮率,其中中标下浮率为0.6%”。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内容“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十四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伍套(如需增加施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专项施工方案等;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进场后20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监理人审查合格的承包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的内容及标准:竣工资料、竣工图、声像档案需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入档要求,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套数:纸质版陆套、电子光盘陆盒(电子版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声像档案要求:符合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包人入档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配合发包人完成档案预验收、竣工档案备案、规划、绿化、环保等专项验收;②配合发包人办理防雷检测审批手续,取得防雷合格证;③配合发包人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审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④向发包人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配合发包人办理使用登记证;⑤配合发包人竣工验收15天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⑥完成除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以外,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确定。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5000元/天加收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5%。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建筑及安装工程进度达到20%时,发包人开始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结算情况原则上按月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为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的80%,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根据合同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剩余部分(保修金退还时不计利息)。(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每逾期一天,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计算违约金,包括发包人因此须向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发包人预期可实现的运营收入等。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42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后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42天内未完全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经监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第43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待工程竣工结算(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97%。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3%的工程款。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务院第279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及投标承诺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时间:收到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2承包人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5000元/天加收违约金(2)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除限期返工达到合格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违约金”。因施工需要,双方签订《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管网施工需破坏城市道路约5.5公里,增加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柒佰万元。2019年11月15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唐山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见证方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西十里铺居民房屋段施工四方协议》。2019年11月15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唐山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见证方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小河桥穿越河道拖拉管施工四方协议》。2019年11月16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遵化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见证方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穿越省道S356和国道G112拖拉管施工四方协议》。2020年4月24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遵化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政府主管部门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穿越唐遵铁路顶管J145至J155段施工四方协议》,工期自签订日起45日历天。2020年6月2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遵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泵房施工四方协议》,工期自签订日起50日历天。2020年6月2日,甲方某某公司,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唐山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泵房电力施工四方协议》,工期自签订日起40日历天。未签署日期的《海南某甲厂管道施工四方协议》由乙方云南某某公司、丙方唐山市某某园林有限公司,政府主管部门遵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盖章确认,但甲方某某公司未盖章。
2021年6月20日,就涉案工程由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盖章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审核结论:施工单位已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前期报告各项手续齐全,监理技术档案、施工技术档案齐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按规定承诺了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保修期限”。
被告主张原告应于2019年6月3日竣工,即便按照原告所称于2021年1月20日移交也逾期597天,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6.2.2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98.5万元。
关于进度款申请、实际付款情况如下:2019年1月23日被告审批金额20455596.02元,于2019年1月31日实付2000万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审批金额10545861.53元,于2019年3月8日实付1055万元;2019年4月30日被告审批金额9626840.03元,于2019年5月27日实付9626840.03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审批金额9488429.78元,于2020年1月20日实付800万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审批10474213.5元,于2020年9月30日实付1000万元;2021年1月12日被告审批金额3582441.62元,未实付。经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审批通过金额为60590940.86元,此时审批单显示合同总价73949357.47元,60590940.86元占73949357.47元的81.94%;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实付58176840.03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委托人)与某某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结算审计项目。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竣工结算审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造价成果之日提交终结。七、咨询人的义务咨询人须按时、按质、按量提供(送审稿),配合审核工作。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移交竣工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书,报送金额117964189.6元,经审计确认金额为54414140.14元,备注“一、因相关工程的资料不齐全,约3030万元未计入预审金额。(具体包括:1.冻土项目约450万;2.因甲方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材料作废的签证,金额约155万元;3.一水厂新旧管网并网无资料约50万;4.取水井新建6座、维修2座无资料约250万;5.四方协议金额约2125万元。)二、关于认质认价单,若按认质认价单调整,预审金额预计增加约800万元。三、上述两项内容合计约3830万元,未计入预审金额”。
2021年7月13日、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解决施工质量及后期收尾工作。2022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完成收尾工作,提交竣工资料。2023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完善竣工决算所需资料,配合补办施工许可证。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唐山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双方在工程结算中的争议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确定性意见:工程总造价为32230692.59元。(二)推断性意见:工程总造价为1714995.48元。1.测量费用工程总造价为150000元;2.四方协议海南北道J1-J5工程造价为212773.5元;3.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材料作废的签证工程总造价为1206221.98元;4.检验试验费用工程总造价为146000元。(三)选择性意见:四方协议J257至J258穿越张唐铁路顶管1.选择性意见一:工程总造价为2477481.52元;2.选择性意见二:工程总造价为2064567.94元”。原告认为推断性意见金额均应支付,选择性意见应按2477481.52元支付,工程款总额应为90837309.6元(54414140.14元+32230692.59元+1714995.48元+2477481.52元),被告已支付58176840.03元,下欠32660469.57元。被告辩称应扣减其垫付款:一、已付款项1.2020年4月17日根据四方协议支付***等五人零星机械费、人工费等894748元;2.2022年9月22日支付给唐山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改造6个水源井流量计加装远传模块及调试费共计2.7万元;3.2022年9月22日支付给小厂乡劳务队维修费7.545万元。二、已完工未付款:12#水源井增加扬程管及电缆等施工费1.5万元,海南某乙厂院内施工费0.6152万元,后王庄到DN600管道漏水抢修2.5965万元,该三项工程由一水厂施工完成,但一直未付款,共计4.7117万元。三、未完工工程量:新建6眼水源井泵房及院内未装修。原告对第一项中第2小项不认可,称双方未达成书面代付协议;对其他费用认可,但称已进行扣减未包含在其诉讼请求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店水源地新建水源井及水源地至一水厂厂区的原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被告某某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本院予以认定。现双方对工程预审金额54414140.14元价款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抗辩原告未提交竣工档案资料,导致无法完成政府竣工结算审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原告已将工程移交被告并提交了结算文件,被告已投入使用超一年时间,现原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存在争议的工程造价依法进行了鉴定,对鉴定结论中确定性意见32230692.59元本院予以确认;对推断性意见中2.海南北道J1-J5工程造价212773.5元经实勘已施工完成,本院予以确认,对1.测量费15万元、4.检验试验费146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如需增加工程款又未经被告确认,故不予支持,对作废材料款1206221.98元确因设计变更造成,但原告有义务对剩余材料予以妥善处理以减少损失,本院按50%予以支持603110.99元。对选择性意见应按被告已出具证明函确认包含管理费等费用的2477481.52元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的应扣减垫付款,本院对894748元、75450元、47117元予以支持,27000元流量计加装远传模块应属于增项工程,不予支持。被告称6座泵房及院内未装修,但合同中并无此约定,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8920883.7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58176840.03元,下欠30744043.71元未付。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未能按审批金额全额支付进度款60590940.86元(下欠5996542.45元),应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对已审批通过6笔款项、已实际支付5笔款项计算(均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按同期同类贷款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1笔审批进度款付款后欠455596.02元逾期1649天,逾期利息82085.09元,第2笔审批进度款付款前逾期31天,逾期利息39503.04元,第4笔审批进度款付款前逾期128天、付款后逾期1301天,逾期利息共345456.83元,第5笔审批进度款付款前逾期29天、付款后逾期1047天,逾期利息84127.76元,第6笔审批进度款未实付,逾期678天,逾期利息344929.43元以上合计896102.15元。其余下欠尾款因双方存在争议未能进行审计,原告起诉后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鉴定,确定了欠工程款数额,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14日以欠款30744043.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涉工程为市政民生供水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对律师费无约定,原告主张该项费用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逾期交付应按每天5000天支付违约金,但案涉工程涉及穿越铁路、公路、村庄、河道、城市道路,工程复杂,双方此后又多次签订施工四方协议,造成工程延期,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已移交被告使用多年,被告辩称未达到支付后续结算价款的条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泉水务(遵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744043.71元及至2023年8月1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96102.15元,并自2023年8月14日起以30744043.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73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16867元,合计662604元,由被告某某泉水务(遵化)有限公司负担497082元,由原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