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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昭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终9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昭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期间届满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