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86号
申请人: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幢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6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新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6LHBK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