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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睿安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希望好普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睿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WWXYT8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新城LASZ2021-5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希望好普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6335987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85号一楼北。 法定代表人:庄中一。 原审被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5D2H693,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8号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9639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滁州睿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希望好普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滁州睿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被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均由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案涉商票在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之间的背书转让,应由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被告;2、就案件审理来说,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的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显然不合适,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二、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望判如所请。 常州希望好普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被告宏筑国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