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482民初7343号
原告:厚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717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河南沐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某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瓷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54044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厚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祥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某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文化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文化旅游公司向厚祥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5231元及欠付利息(利息以852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4年6月14日暂计算为1329.2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文化旅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2日,厚祥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厚祥公司为文化旅游公司位于汝州市建设路西段的溪凤林小区提供基建配电安装,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文化旅游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文化旅游公司仍未支付。综上所述,文化旅游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厚祥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文化旅游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厚祥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还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厚祥公司主张的金额无异议,文化旅游公司同意用房产抵给厚祥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2日,文化旅游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厚祥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汝州市建设路西端溪凤林小区的基建配电安装项目交由厚祥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15231元,工程期限10天,付款方式为安装结束后,甲方一次付清工程款。
上述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未约定,目前案涉工程已完工。2024年1月30日厚祥公司向文化旅游公司开具115231元增值税发票,2024年2月8日文化旅游公司向厚祥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下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厚祥公司诉至本院。
庭审中,厚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23年12月23日开工,2024年1月2日前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文化旅游公司表示工程确已完工,但具体完工时间未明确。
上述事实,有厚祥公司提供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照片、发票、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厚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厚祥公司与文化旅游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厚祥公司要求文化旅游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双方均确认已完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15231元,且厚祥公司已向文化旅游公司出具115231元增值税发票,在扣除文化旅游公司已支付的30000元后,文化旅游公司还应向厚祥公司支付85231元。二、关于厚祥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案涉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未约定且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但根据合同约定,文化旅游公司应一次付清工程款,文化旅游公司于2024年2月8日仅支付厚祥公司30000元工程款,故厚祥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以剩余未付工程款8523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厚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文化旅游公司辩称与厚祥公司之间还有民间借贷纠纷,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文化旅游公司其他答辩意见,均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州市某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厚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231元及利息(利息以852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厚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02元,减半收取计982.01元,由被告汝州市某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18)。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为:0375-6869118),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申请答疑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可随时到本院申请司法释明答疑,本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及时处理并全面答疑。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合议庭)释明不满意或经释明后仍坚持上诉、申诉的,应由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进行再次释明,必要时,可由院长或第三方专家、律师等释明。申请前,可提前与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进行沟通,主审法官或司法释明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释明,并制作释明笔录。
主审法官:***,联系方式:037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