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富茇休闲会所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33758号 原告: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茇休闲会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投资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女,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原告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茇休闲会所(下简称富茇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被告富茇会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富茇会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17000元及利息(以181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5%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664492元;以1817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85%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被告富茇会所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茇休闲会所的前身为佛山市XXXXX酒店,名义投资人为***,实际投资人为***(35%)、***(36%)、***(24%)、***(5%)四人(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1190号刑事裁定书),其中***、***、***为实际经营管理者。2013年5月2日,原告与投资人代表***就佛山市XXXXX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1月24日,佛山市XXXXX酒店成立。2014年1月4日,原告与投资人代表***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付工程款6517000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在支付了原告50万元工程款后再无任何支付。截止今日,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为1817000元及利息928865.5元。2015年10月,投资人***、***因佛山市XXXXX酒店涉嫌组织卖淫被羁押和被判处刑法。在投资人***、***服刑期间,佛山市XXXXX酒店几经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人由***先后变更为***、***、***。原告的工程款也因此受到拖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富茇会所及另一实际投资人***均表示等投资人出狱后再协商安排。上述投资人出狱后,对支付原告工程款问题相互推诿。原告向富茇会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发信息、打电话,都被拒绝。2022年8月26日,原告又通过顺丰快递向富茇会所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催告函》,但同样被拒绝签收。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31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富茇会所、***辩称,1.富茇会所、***不是涉案合同相对方,该职务属于***的个人债务,与富茇会所、***无关。涉案合同只有疑似***的签名你,承包方也未在落款处签章确认,涉案合同即使真实成立,相对方也只是***及原告,与富茇会所、***无关。富茇会所于2014年1月24日才正式成立,富茇会所、***显然在2013年5月2日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对方进行合同签署。2.富茇会所作为个人独资公司,已经历多次变更,不清楚本案纠纷。3.无证据证明富茇会所、***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被告***辩称,1.***与原告素未谋面,与原告没有任何交集,且***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涉案合同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原告声称曾经给***发信息、打电话、邮寄材料等,但均遭到无视或拒绝,而事实是***在并不认识原告的情况下在现今社会存在如此多电信诈骗的背景下,***怎么会轻易接收或相信一些来路不明的信息。其次,根据《民法典》第456条规定,本案***并非原告提起诉讼依据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的合同相对方,合同落款处承包人并没有原告的签章,发包人也并非***,即使存在纠纷,也不应该涉及***。2.即使原告陈述真实,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被告***以外的被告,包括***,也不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原告陈述与本案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与本案原告,约束的是该两方,而非其他被告。其次,被告富茇会所曾经的实际投资人即使如原告主张,先不论富茇会所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多年来已经变更了数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提出的刑事判决书即使认定***为实际投资人之一,也并不必然导致***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举证中提到的民事判决书也有相同的认定过程。3.本案明显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无论原告陈述是否真实,其已丧失诉讼权利。4.本案存在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嫌疑,原告举证存在诸多矛盾,先是认为2014年1月4日与***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6517000元,2015年6月29日在支付50万元工程款后再无其他支付,后又陈述截止今日各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17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前后矛盾。另外,原告举证的合同及汇总表落款处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排除因原告已经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原公章销毁程序而不能完整伪造落款签章的情形,原告举证均无法核实真实性,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其次,原告作为案外人对发生在2015年的刑事案件了如指掌,案件涉及的相对方***透露相关信息、配合原告起诉的嫌疑极大,再者,在***举证的(2021)粤0605民初21481号案中,最终法院裁判要求***承担全部责任,而***于案件裁判后多次恶意骚扰***,要求***向其支付金钱,甚至向21481号案原告提到“找***麻烦”等事宜,结合原告只起诉其声称的四个实际投资人中的两个、发送催告函的时间以及一系列事实,***怀恨在心,想制造虚假诉讼,通过与原告配合,达到报复本案其他被告的意图极为明显,请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并处理相关事宜。 被告***辩称,***的以上陈述并非事实。涉案装修合同及结算单是***所签,自2015年公司被查封后,公司一直被***经营至今,***从2015年起就没有在公司,***认为是谁经营、谁拥有主体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已不是公司股东,确认原告主张的工程余款金额及利息,但不同意支付。 被告***、***没有答辩。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或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原告提交的邮单客户存根及单号查询无法证明邮寄内容且被退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持有一份被告***在落款发包人处签名确认的,抬头显示发包方(甲方)为佛山市XXXXX酒店、承包方(乙方)为东莞市冠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佛山市XXXXX酒店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XXXX路收费站旁,工程范围:详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所计算报价书中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按工程总造价实行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和质量)。工程期限自2013年5月5日开工、于2013年10月5日竣工。工程总造价为1360万元。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6%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成工程进度达到20%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1%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成工程进度达到40%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1%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成工程进度达到60%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1%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成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1%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完成合同签订总工程量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于7个月内支付到完成总工程的95%工程款(2014年1月15日支付第一期款100万元,共分5期付清,每月15日支付,余欠35%的工程款按每月计算一分利息支付给乙方)。工程余款的5%为保修期押金,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合格日起计12个月。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乙方的工程余款。合同落款承包人处没有任何签名或盖章。合同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日。 原告持有一份《佛山市XXXXX酒店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载明工程总造价为16177282元,已支付工程款9660000元,计算后余欠工程款6517000元。被告***在发包人代表处签名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4日。 原告与***确认涉案已付工程款均系***个人账户支出;原告自认最后一笔涉案工程款50万元于2015年6月29日支付。 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另查明:2015年7月1日,东莞市冠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冠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4日,广东冠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皇廷堡假日酒店于2014年1月24日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南海星宴假日酒店、变更投资人为***,于2017年9月20日变更投资人为***,于2021年11月5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富茇休闲会所、变更投资人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富茇会所为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主张富茇会所支付工程余款1817000元,并主张富茇会所的历任投资人即被告***、***、***、***及“实际经营管理人”***对上述富茇会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5月2日签订的涉案《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于2013年10月5日竣工。乙方完成合同总工程量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于7个月内支付到完成总工程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的5%为保修期押金,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合格日起计12个月。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乙方的工程余款。涉案工程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并于2014年1月4日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早已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余款,且未举证证明自2015年6月29日收取最后一笔工程款后有向各被告主张或催促过工程余款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存在,故原告本案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本院对原告的本案诉请均不予支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冠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6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