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宇百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董事长。
被告:白城市方宇百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方宇百安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