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方宇百安建筑有限公司

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白城市方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506号

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中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AM4NB3A

经营者:刘志勇,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白城市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草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092648065C

法定代表人:赵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白城市方***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沧州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泊头市志勇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城市方***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