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合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陵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中心、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630号
原告:赵同孟,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敬,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五洲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玉花,主任。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div>
法定代表人:崔向涛,总经理。
原告赵同孟与被告乐陵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服务中心、东营市河口区六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赵同孟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同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同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5元,由原告赵同孟负担。
审判员  曹振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崔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