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06执27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206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无锡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206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将受到执行时效(二年)的限制,该期限自执行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计算,且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